补发工资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

陕西某公司王××在2016年9月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停职调查,在停职其间停发一切经济收入;2017年6月,经审查排除王××的犯罪嫌疑,恢复职务,并于7月份补发工资奖金等,具体如下:
1、补发每月6000元的工资(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,计9个月),合计金额54000元;
2、补发每月固定奖金3000元,合计金额27000元;
3、补发过节(国庆节、元旦、春节、五一等)福利折现5000元;
4、补发2016年年终奖36000元。

请问:
       王××此次补发所得12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?

一、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 补发奖金(含年薪和绩效工资),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(可采用年终奖的计算方法,是不是能够节税?) 
二、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 补发工资、薪金 所得,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选择合并计算的,补发的工资、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;
   选择分摊计算的,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、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,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,按照补发的工资、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,将补发的工资、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,与原发放的工资、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 


王××此次补发的各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分别作如下处理:
一、补发的54 000元 9个月的工资,可选择合并到当月或分摊到各月。(算账) 
(一)假如选择合并到当月(含7月份)
    应纳税所得额=6000+54000-3500=56500 元
    应纳个人所得税=56500×35%-5505=14270元
(二)要选择分摊到各月
   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=6000-3500=2500,
    每月应纳税额=2500×10%-105=145元,
    加2017年7月共计10个月,应纳税145×10=1450元。 
注:两者相差了10倍
两种选择相差近10倍,可见我们要选择分摊到各月的方式。
选择这种方式,王××需要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材料,并作出说明,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使用。 

二、补发每月奖金27000元和过节福利折现,应合并到当月计算,该部分应纳税所得额=6000+27000+5000-3500=34500元,该部分应纳税额=34500×25%-1005=7620元。
若选择奖金合并,工资薪金单算:该部分应纳税所得额=6000-3500=2500元;
应纳税额=2500×10%-105= 145 元

三、补发2016年年终奖36000,应根据年终奖计算办法处理。36000÷12=3000 元
查找适用税率为10%,速算扣除数为105
年终奖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=36000×10%-105=3495 元 
36000+27000+5000=68000元   68000÷12=5666.67元
查找税率为20%,速算扣除数555
奖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=68000×20%-555=13045 元

此次王××补发122000元各类所得,在补发当月,应缴纳个人所得税(含当月7月)12565元。
1450+145+13045=14640  元
     比第一种算法还多了2075元   所以说,不一定那种节税!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算账!比较!(两种方法都可以)
由法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。